栏目:上海居住证    人气:0    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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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2022年关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人条件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人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记

  

一、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的用人单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持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二、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中介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

  

2、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基本流程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二、积分对应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背景核实服务指南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所学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左边加分右边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左边加分右边)。

  

7、创业人才积分所需材料

  

(1)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和备案证明;

  

(2)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8、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所需材料

  

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

  

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变更、增加同住人信息、补办

  

以下手续需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

  

一、单位变更(用人单位需经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

  

1、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工作单位,由用人单位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2、基本材料:

  

(1)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前一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信息变更后当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二、增加同住人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增加同住人信息,由用人单位至居住证上次受理点办理(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人员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办理),需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还需提供:

  

(一)增加同住配偶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3、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增加同住子女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同住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5、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补办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补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上海市居住证》签注后积分确认

  

友情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正常传送,请持证人在获得居住证有效签注的3个工作日之后,再至网上进行积分确认操作。请点击“刷新有效期”按钮更新居住证有效期。

  

持证人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即将到期的《上海市居住证》进行签注。持证人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积分确认:

  

1、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或单位登录系统,点击“申请”,修改个人信息。

  

工作单位已经发生变化的:持证人登录系统,点击“申请”,修改个人信息。

  

2、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根据系统提示,确定网上或者现场递交申请表的方式。

  

3、受理点对通过网上递交的申请表进行受理,如申请表退回,单位需重新审核后至受理点递交书面材料;

  

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对应居住证积分标准,用人单位将相应的积分申请个人书面材料和网上填写并打印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递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前去办理。

  

4、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5、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调档后,进入审核程序。

  

6、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7、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单位和申请人须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持证人超过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请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教育背景核实服务指南

  

1、文件依据

  

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17〕43号)

  

2、受理对象及受理范围

  

1.受理对象:居住证积分申办人。

  

2.受理范围: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3、核实申请

  

居住证积分申办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教育背景核实。

  

4、所需材料

  

(一)国内高等教育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含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证书);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自学考试除外)还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其他必需提供的材料(请参考第(三)项)

  

(二)国(境)外高等教育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必需提供的材料

  

1.专升本(独立本科段)毕业的,应同时提供专科毕业或以上前置学历证书。前置学历的获得时间应在专升本学历报考之前。高起本或高起专毕业的,也应具有高中、中专等中等教育或以上前置学历。因当地特定学制而无专科毕业证书的,应提供当地政策依据。详情请询窗口工作人员。

  

2.教育类型为成人教育、网络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教育的,均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报考。在上海以外工作地报考的,应提供报考时在报考地的社保、个税缴纳等有效证明材料。在报考当地接受全日制教学管理的,应提供对应的结(毕)业证书、学生证、学生登记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3.军队院校成人教育、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教育中的八一、总参学院,报名对象均为现役士官。申办人应提供转业证(退伍证、复员证)证等能体现参军服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如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出具时间在2006年8月之前,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出具时间在2008年8月之前,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具时间在2013年之前,申办人应联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更新认证书,提交更新后的认证书,或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真伪查询回函。

  

5、常见问题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与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的获取方式。申办人可在学信网、学位网上查询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并打印相应报告,或申请网上认证,并适当设置备案表、在线验证报告(自学考试无)的有效期,以覆盖整个教育背景核实周期。

  

2.证书遗失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丢失的,应提供毕业院校办理的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或开具相应的证明。学校更名、合并的,在更名、合并后的学校开具。自学考试的毕业证明书应由颁发证书的自学考试委员会出具。

  

(2)证书污损无法辨识的,应按丢失处理。

  

3.个人身份信息与证书信息不一致

  

(1)个人身份信息实际发生变更,与证书信息不一致,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反映变更情况的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其他信息变更证明;

  

(2)学校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有误,应提供学校档案馆、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确认证书与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自学考试学历证书信息有误的,应提供颁发证书的自学考试委员会开具的个人身份信息证明。

  

(3)个人身份信息与毕业证书所示信息不一致,但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一致的,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4.特殊情况请咨询窗口工作人员。

  

6、核实结果

  

核实结果主要包括:核实通过(学历教育)、核实不通过(不属实)、核实不通过(不合规)、核实不通过(非学历)等。核实结果仅用于相关公共人事事务,不对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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