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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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入户深圳可加分,取消实用新型专利加分项

(发明专利入户深圳可加分,取消实用新型专利加分项)

  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本次修订对积分类人才引进的指标和分值明细予以明确。其中基础指标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技能、年龄和在深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加分指标包括个人纳税、发明专利和创新创业及技能竞赛,申请人同时满足多项子指标条件的,可累计加分;减分指标包括个人信用和违法行为。

  发明专利加分指标:

  申请人为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的,积30分,不累积。

  发明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经验证后得分。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不积分。

  此次修订发明专利不在累积加分,并且取消了实用新型专利加分项。

  附全文: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最新修订情况,我局在总结近年人才引进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人才引进入户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6月13日(星期日)前提出意见,具体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日

  附件1

  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

  入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做好本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服务和管理,提高服务效能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户籍迁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本办法适用于《户籍迁入规定》所规定的符合核准类入户条件的人才,以及通过人才引进积分渠道申请入户的人才,其办理引进及入户手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

  第三条【引进原则】人才引进入户坚持服务发展、科学公平、分类施策、能力优先、注重贡献、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方式】根据人才不同条件和特点,人才引进入户分核准类和积分类两类。对达到《户籍迁入规定》规定核准类条件的人才,按核准类引进,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引进手续;对于未达到核准类条件的人才,按积分类引进,根据申请人个人条件进行积分,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人才引进入户年度计划安排范围内,按积分高低排序确定引进人选。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的计划安排和统筹,引导人才引进入户工作有序实施。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各区(含新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体检标准,并指导、监督指定医院做好人才引进的体检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圳市的个人依法纳税信息。

  市教育、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信息共享、协助审核、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申请引进入户的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通过市卫生健康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为“体检合格”。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条件的人才除外。

  (三)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且取得学位时间不超过2年的、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应届毕业生核准类条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核准类的引进方式,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手续:

  (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属于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或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以办理毕业生接收,接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户手续。本款所述深圳生源指参加高考时具有深圳户籍的人员。

  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统分、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学习形式为非全日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办理。

  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于本条款。

  第八条【在职人才核准类条件】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引进在职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核准类引进方式,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在职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一)学历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2.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3.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4.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其中学士年龄在35周岁以下,硕士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博士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专业技术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市认定的任期内高层次人才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持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技能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四)获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第九条【积分条件及办法】达到一定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核准类引进条件,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其他人才,可按积分类的方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安排范围内,按照积分高低排序审批办理。

  具体操作细则见附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办理方式】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业务,申请人均可在年度申报的规定时段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单位申办。申请人通过已办理人才引进入户单位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办人才引进。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入户。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单位立户】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申办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申办业务权属划分】

  核准类业务权属划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核准类人才引进入户业务:

  (一)我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省驻深机关事业单位。

  (二)我市市属国企。

  (三)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

  (四)我市直通车大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通过所在区(原则上为商事登记注册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积分类业务权属划分:用人单位申办积分类业务均在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个人申办业务权属划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在职人才,以个人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业务的,由缴交社会保险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届毕业生、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且取得学位时间不超过2年的、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拟入户地(接收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核准类人才引进办理流程】符合核准类条件的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引进入户手续:

  (一)申请。在规定时段内,申请人以个人申办或单位申办方式通过我市人才引进系统向业务权属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行政服务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审批。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受理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入户指标。

  (四)非深圳户籍申请人凭入户指标信息在入户指标卡有效期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积分类人才引进办理流程】符合积分类条件的人才,按照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操作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引进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申办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制定人才引进入户申报指南及申报材料清单,并结合业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一)应届毕业生派遣和报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毕业生办理引进手续后,应当回毕业院校办理派遣手续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到及户籍迁入手续。

  (二)人事档案商调。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的除外],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当同时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其中有人事档案的,应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手续。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并根据档案自行确认申请人的干部或工人身份;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业务权属所在区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由业务权属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其干部或工人身份。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引进后,应按规定办理建档和商调手续。其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自行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信息和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入户征信系统和本市人力资源政务服务信用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及入户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本市人力资源政务服务信用系统,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及入户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入户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条【审批部门责任】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入户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全市人才引进入户业务实施动态监管,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对外发布人才引进入户业务负面清单。被列入人才引进入户业务负面清单的学历、职称、技术技能资格证书等材料和事项,将不作为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依据。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依职责做好业务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2017年)》(深人社规〔2016〕23号)、《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4号)、《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7〕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操作细则

  附件1-1

  深圳市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做好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工作,规范人才引进服务和管理,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符合《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引进条件,具有一定学历、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非深圳户籍人员申请引进入户,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定义及分类】本细则所称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是指我市引进人才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申请人个人条件赋予相应分值,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度安排的额度范围内按照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审批办理人才引进及入户手续。

  第四条【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原则】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坚持科学公平、分类施策、总量控制、竞争择优的原则。

  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区分“学历专技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两类。针对人才不同特点,分别设定积分标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分别确定各类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安排。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市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规定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的指标及分值

  第六条【积分指标】积分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三项。基础指标主要体现申请人的个人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分指标主要体现申请人的贡献度,减分指标与诚信守法挂钩。

  第七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能力水平、年龄、在深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等三项子指标,按每项子指标累计积分。

  (一)能力水平

  能力水平共分为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及技能等三个积分要素,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自愿选择其中一个要素进行积分,三个要素不得重复或累积计分。选择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要素进行积分的,统一纳入“学历专技型人才”进行排队;选择技能要素进行积分的,纳入“技能型人才”进行排队。

  1.学历积分

  (1)申请人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按下列标准积分:

  ①同时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积125分;

  ②仅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之一的,积120分;

  ③同时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的,积115分;

  ④仅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之一的,积105分;

  ⑤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的,积100分;

  ⑥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未取得学位)的,积90分;

  ⑦具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积75分;

  ⑧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积70分;

  ⑨具有非全日制大专学历的,积60分。

  (2)申请人按全日制学历申报积分所对应的毕业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原积分基础上加10分:

  ①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且毕业院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②毕业于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Education)或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SymondsWorldUniversityRanking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150名的境外高校(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如当年度未发布,则使用上一年度排名)的;

  ③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且毕业院校属于深圳市属高校的。

  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指通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的相应层次的全日制学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取得被国家认可学历的,按国内非全日制相应学历层次积分。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视为大专学历层次)的,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积分。

  2.专业技术职称积分

  (1)具有正高级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35分;

  (2)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25分;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积100分;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同时具有非全日制大专或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积80分。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包括原执业资格;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仅标注高级,未注明正高级、副高级或相应等级的,按照副高级职称积分。

  3.技能积分

  申请人获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从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毕业的,可获得积分。具体标准如下:

  (1)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125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积100分:①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②深圳市所属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③深圳市所属技师(高级技工)院校技师、预备技师班毕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积70分:①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②深圳市所属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大专毕业的;③深圳市所属技师(高级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

  申请人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列工种已纳入《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可在原积分基础上加10分。《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年龄

  申请人年龄大于或等于50周岁的,不予引进;大于或等于45周岁且小于50周岁的,积0分;年龄小于45周岁的,每减少1岁增加0.5分。

  申请人以本期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截止申报时为准计算积分,年龄最高积分上限为10分。

  (三)在深缴纳社会保险时间

  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五个险种),每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0.05分,社保积分上限为45分。

  社保积分由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系统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其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少儿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不予计算。

  第八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个人纳税、发明专利、荣誉表彰、创新创业及技能竞赛等子指标,申请人同时满足多项子指标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一)个人纳税

  最近3年(指人才引进业务当前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往前推算3年,不含申报当年)累计个人所得税完税金额,以1万元起算,满1万元积0.5分,在此基础每增加纳税1万元积0.5分,以此累计。税款计算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个人纳税指申请人按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申报个人纳税信息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二)发明专利

  申请人为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的,积30分,不累积。发明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经验证后得分。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不积分。

  (三)创新创业及技能竞赛

  申请人获得如下奖项的,按照获奖级别分别积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积50分,二等奖积40分,三等奖积30分。

  2.在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积40分,二等奖积30分,三等奖积20分。

  3.在广东省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行业(专业)赛、深圳市一类职业技能大赛、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取得一等奖的,积30分,二等奖积20分,三等奖积10分。

  4.在深圳市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一等奖的,积20分,二等奖积10分,三等奖积5分。

  上述获奖时间须在最近五年内(从申报当年度的上一年起算,不含申报当年度),相关证书或获奖文件经验证有效后方予积分;具有多个奖项的取最高分值予以积分,不累积。

  第九条【减分指标及分值】申请时被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总分减200分。个人信用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到的个人信用结果为准,存在多类减分情况的,累计减分。

  有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的(由市公安局审核认定),总积分减300分。

  第十条【计分规则】对于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根据各单项子指标累计积分。申请人有减分指标所列情形的,按要求扣减积分分值。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指标安排】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指标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类确定“学历专技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引进额度;并对“学历专技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分类排分,两类人才均由其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及减分指标分值累计总分,两类申请人分别按照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引进额度等额分类确定拟引进人员,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办理流程】积分类人才引进引进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在规定时段内,申请人以个人申办或单位申办方式通过我市人才引进系统向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指标数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积分从高到低排序(分数相同的,按照社保分数进行排序,社保分数较高者优先),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审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受理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经审批后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网站公布本年度全市积分类人才引进人员名单,公示期7个工作日。未进入本年度积分类人才引进人员名单的申请人,可在下一期积分类人才引进申报时段内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时需符合积分引进条件。

  公示期内申请人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业务权属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复核,同时提交相应复核材料。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五)入户。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主张不成立的,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人才引进审批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批文件出具入户指标。申请人凭入户指标信息在有效期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六)其他事项。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商调等工作,按《深圳市审核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动态调整】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修订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2

  深圳市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分值表

  附件2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加快优质人才资源战略性集聚,为我市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最新修订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对人才引进以下文件进行了修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深人社规〔2016〕23号)、《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4号)、《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7〕4号)。

  一、政策修订思路

  结合我市“十四五”人口和人才政策调整方向,总结近年人才引进入户政策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我市现行人才引进入户政策进行了调整修订。主要思路为:

  一是适当提高门槛。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整体提高人才引进入户基本门槛、调整完善人才引进条件,致力引进更高学历技能、年轻型人才,更好地为我市经济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持。

  二是整合政策体系。综合考虑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将原实施的4个文件调整为《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涵盖国内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操作细则作为附件,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

  三是完善评价方式。进一步改革创新人才引进入户评价方式,在原综合评价分值表基础上,优化操作方式,创新指标及分值体系,突出稳定就业、纳税等个人指标权重,重点引进我市产业需要的高技能、专业型、社会贡献高的人才。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整合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体系。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留学人员纳入《深圳市审核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不再单独出台规范性文件;积分审批类人才引进细则作为《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的附件,原4个规范性文件整合为1个,突出人才引进政策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优化人才引进核准类条件。将核准类学历型人才的底线要求调整为全日制本科,技术型人才底线要求调整为“中级职称+全日制大专”,技能型人才底线要求调整为技师。不符合上述核准条件的其他人才,通过积分方式择优审批引进。

  (三)优化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方式。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以“积分排名”方式,根据申请人个人情况进行积分,按积分总值从高至低进行排序,根据当年度下达的指标数量确定入户人员,进一步优化引才结构,突出多元评价方向。

  (四)优化积分项目和指标设置。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综合考虑个人情况(包括学历学位、职称技能、年龄、在深缴纳社保时间、个人纳税、发明创造、创新创业等),合理设置积分项和积分值,体现人才贡献度、产业需求和精准引才的导向。

  (五)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以积分方式引进的,原政策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每条扣40分;现政策调整为申报时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扣200分,有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扣300分。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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